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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外国语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管理办法

2016年03月31日 14:36  点击:[]

第一章总 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助学金激励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 根据《山东工商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其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2000元,23000元,34000元。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凡是通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十月初,在学生工作处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各二级学院(部)后,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分配的比例进行初选推荐。

第六条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及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规定日期之前报学生工作处汇总。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将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八条配合学生工作处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附:山东工商学院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外国语学院团总支

201511

上一条:山东工商学院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下一条:宿管部内务检查和晚归检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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