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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2016年03月31日 14:37  点击:[]

为了贯彻落实学校有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细则及通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和管理下,我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由学生辅导员负责,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每班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约为五人左右。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班级内公示,并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及取消参照标准。    

(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1、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遇突发性事件造成本人经济困难的;

2、本人因患疾病,医疗费数额较大,家庭无力承担的;

3、父母双亡、残疾或长期患病;

4、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基本需要的;

5、父母年事已高或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或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

6、城市中父母双方失业,且已经民政部门认定(凭市、县民政部门相应证明文件),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

7、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应立即取消,并停止对其的困难补助:

1、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2、欠交一年以上(包括一年)学费者(经学校批准缓交学费且成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除外);

3、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4、抽烟、酗酒、大吃大喝和铺张浪费的;

5、因打架斗殴、破坏公物、聚众闹事等违反校规校纪的;

6、旷课、考试作弊、学习不努力,在一学期内有两门课程不及格的(含两门);

7、购买高档消费品的,如:金银首饰等;

8、在校外租房或通宵上网者;

9、染发、烫发、穿奇装异服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合高消费行为的;

10、有其他不遵守学校及学院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困难、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其中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本院(部)人数的5%,一般困难学生不超过本院(部)人数的10%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10月中旬结束。

第十条学校每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应如实填写该表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于入学后交所在院(部)。

第十一条每学年结束之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山东工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持《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每学年开学时,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后。我院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山东工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大一新生需在填写完《山东工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后,将《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山东工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并交齐。

第十三条响应省内相关政策规定,学校及学院在2015年度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统信息录入工作。按照自我测评、班级评议小组测评、学院审核及学校审核的相关流程完成贫困录入工作。

第十四条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山东工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参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参考贫困信息录入系统,结合学生日常行为,以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根据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我院公示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向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异议,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公示无异议后,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总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档次进行排序后,形成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一式两份,批准后一份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份存院部)。

第十七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交由我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学院或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已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更新。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外国语学院团总支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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