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以教学为中心的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外国语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外聘教师是我院聘请的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教师。
二、外聘教师的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②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4、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5、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外聘教师聘用程序
1、教学系申报、教学副院长核定。
2、教学系应对拟聘用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非高校教师可不作必备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证书复印件存档(一式两份,教务处和校办公室各一份)。
3、考核合格者填写《外国语学院外聘教师登记表》,由系报教学副院长审批。
四、外聘教师的待遇
根据实际授课时数,按照职称在每年年底薪酬划拨时发放酬金。
教授(含正高) 75元/课时
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70元/课时
讲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65元/课时
助教(含相当职务) 60元/课时
五、聘用人员的管理
聘任方职责与义务:
1.及时地向乙方提供所任课程的教学大纲及统一制订的授课计划,或委托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制订授课计划(无统一授课计划的课程)。
2.为乙方提供备课及教学的基本用品,如课本、教师手册等。
3.根据实际授课时数,按照职称在每年年底薪酬划拨时发放酬金。
受聘教师职责与义务:
1.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交给的教学任务。按甲方规定时间上交有关教学文件包括授课计划(教学进程表)、教案(全部)、试卷、试卷分析、学生成绩等。
2.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得私自调课等。
3.自觉接受教务处和甲方的教学监督、检查和考核。
5.向甲方提供联系方法,并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
六、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解聘:
1、外聘教师出现教学事故,或经督导组检查,教学质量较差,应适当降低酬金。对于连续二次出现教学事故的外聘教师,取消聘任。
2、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学生反映有迟到早退,或者缺课等对教学不负责的现象。
3、其他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的不良行为。
外国语学院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