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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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

2016年06月08日 14:34  点击:[]

 

为有效防范并及时处理教学事故,加强教风建设,严格教学管理,加强岗位责任制,增强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优化我院的教学过程及环境,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一条  教学和教学管理活动诸环节中的某一处或几处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导致不良影响和后果,即为发生教学事故。教学事故按其严重程度不同共划分为三级。  

第二条  一级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教学事故:

1.没有授课计划而授课;  

2.无故缺课一次及以上(包括实验课);  

3.调课不补;

4.提前结束课程,且时间超过4学时以上(包括4学时);  

5.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出题、审题、印刷、装订过程中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6.课堂教学中出现同四项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内容;  

7.散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8.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下达教学任务或课程表,造成工作脱节或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9.教学管理人员因其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的后果;  

10.因管理人员管理不当,实验室发生严重事故;  

11.其它影响极为恶劣的教学事故。  

  第三条  二级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教学事故:

1.上课无故迟到5分钟(包括5分钟)以上、提前下课5分钟(包括5分钟)以上或擅离岗位;

2.备课不认真,在课堂上出现原则性错误;  

3.上课没有讲稿或授课提纲,且在课堂讲授中出现混乱或错误;  

4.未经批准自行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  

5.监考人员、考试管理人员在考试期间迟到10分钟以上或未到场;

6.由于监考不认真,致使考场出现违纪现象;  

7.考试命题、阅卷、评分等明显不合理或无故为学生考试成绩提分;  

8.命题教师所命试题在考试中有50%及以上学生提前1小时结束考试;

9.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下达教学任务、发放教材、课程表等,一定程度上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10.教学管理人员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或其他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  

11.实验课课前准备不认真,材料等实验用品准备不全,严重影响实验进行;  

12.各类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无故不按规定时间指导或辅导;  

13.各类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无故达不到实习要求或擅自改变实习计划或进度;  

14.其它较严重的教学事故。  

第四条  三级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教学事故:

1.在上课中使用手机、传呼机;  

2.一次课当中,提前20分钟以上结束讲授内容;

3.课后无故不按期进行辅导答疑;  

4.不认真布置或批改作业;  

5.其它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五条  发生教学事故要追究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责任,并给予处罚。对不同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扣发总数为200元的课时费或岗位津贴,并给予通报批评;

2.对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扣发总数为100元的课时费或岗位津贴,并给予通报批评;

3.对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4.一学期内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三级教学事故,合并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对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者,三年内不允许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5.凡发生教学事故,其责任人不准参加当年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及其他荣誉称号的评比,不能作为当年出国培训或进修培养对象;  

6.对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教研室(科)和院(部、处),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并通报批评教研室主任(科长)和分管教学的院(部)主任(处长),视情节轻重扣发单位负责人至少100元的岗位津贴,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当事人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2.院(部)主管教学院长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3.教务处处理意见,相关部门处理意见。  

4.学校领导意见。  

5.教务处对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  

6.教务处将处理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7.相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个人和单位在岗位考核、评选先进、职务晋升、单位考核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教学事故报告程序

第七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相结合的制度。校内外任何人员皆可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对教学制度和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现象进行建议、反映或举报。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八条  在接到报告后,责任人所在学院或单位应责成当事人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负责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章后送交教务处。   

第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工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  

 

上一条:院级教学督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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