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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及规定

2016年03月31日 14:33  点击:[]

山东工商学院

外国语学院

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及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及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通过强化管理,为学生创造一个方便舒适、整洁规范、文明卫生、有纪律、有秩序、雅静安全的学习与生活环境,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发挥服务学生、教育学生、管理学生的功能。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处处长、副处长及各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会和学生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 制定或修改有关学生宿舍的管理制度;

(二) 负责协调处理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问题;

(三) 听取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的工作汇报;

(四) 其它应由委员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在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和学生工作处领导下全面实施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 按照学校要求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服务及教育工作;

(二) 负责组织对学生宿舍卫生及秩序的检查评比;

(三) 负责学生宿舍清洁卫生工具的采购及发放;

(四) 贯彻执行本条例;

(五) 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开展创收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本院下设班级管理委员会宿管部,旨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国语学院学生宿舍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外院学生在宿舍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宿管部以创建和谐宿舍文化为主要工作方向,宿管部主要工作目的是使同学们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

第七条各院(部)党、政、团组织协调一致,对本院(部)学生公寓工作齐抓共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争创“文明宿舍”的自觉性,要发挥班级管理委员会的自我管理作用,发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实行宿舍舍长负责制。 

第八条在学生公寓管理方面,要开展院(部)与院(部)、班与班、宿舍与宿舍之间的评比竞赛活动。奖优罚劣,要将学生在宿舍的表现情况作为奖学金的评定、评优、先进个人、优秀辅导员和先进学生工作组评比等方面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九条学生公寓卫生公共区实行公寓卫生管理员和勤工助学学生共同维护的办法。卫生管理员要执行卫生管理员工作条例,清扫厕所、洗刷间、楼梯、走廊等公共场所的卫生,同时还要对学生宿舍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做到服务育人。学生要尊重卫生管理员的劳动,服从他们的管理。 

第十条学生宿舍要实行舍长负责制,建立值日生制度。舍长要对本宿舍的家具保管、作息、卫生等全面负责;值日生负责当天的宿舍卫生,无特殊情况,坚持周二下午大扫除,将宿舍彻底清扫。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必须符合我校制定的有关学生宿舍规范化细则的规定,要整洁文明、健康卫生。 

第十二条宿舍卫生的检查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和各院(部)以及班级管理委员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普查或抽查,根据我校《宿舍卫生检查评分标准》算出成绩,定期进行通报。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三条按教育部规定,我校学生每年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住宿费和宿舍管理费。交费后方可取得住宿资格。逾期不交,不得注册,并按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滞纳金。 

第十四条学生宿舍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本着各院(部)相对集中的原则,统一安排使用。各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进行宿舍阴阳面调换,除此之外,任何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调换宿舍。有正当理由需调换者,由所在院(部)和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协调同意后方可调换。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宿舍里留宿客人。 

第十六条学生要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不得有任何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宿舍要做到人走断电。 

第十七条放假期间学生不回家,可向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申请,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退学、出国留学,须到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办理退房等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在办完离校手续后,限期离校。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离校者,可向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申请,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住宿费。 

第二十条学生宿舍的卧具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统一置备,也可由学生自带。为便于公寓化管理要求,自带的卧具要符合学生社区服务中心规定的标准。学生社区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有偿洗涤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楼实行封闭管理,进出宿舍楼一律凭有效证件,无证不得入内。禁止男女互访,有特殊情况需向楼长申请,批准后方可进入并要登记。

第五章 表彰及奖励

第二十二条 无严重违纪行为,每学期末卫生成绩平均达95分以上的前五十个宿舍(低于五十按实际数算)授予“文明卫生宿舍”称号,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三条每学年获得“文明卫生宿舍”称号的前二十名的宿舍长,授予“优秀宿舍长”称号,并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四条每学年获得“文明卫生宿舍”称号最多的前五个班级,授予“宿舍卫生管理先进班级”称号,并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五条每学年获得“宿舍卫生管理先进班级”称号最多的院(部),授予“宿舍卫生管理先进院(部)”称号,并给予表扬奖励。 

第六章 违章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行为处罚分为以下几种 

(一)书面批评(即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适度赔偿;

(四)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规定,在非允许时间内打扑克、下棋、打麻将,一经查出,按下列条款处罚: 

(一)除没收工具外,给与通报批评;

(二)再犯者,按《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在宿舍内,若有赌博行为者按《违纪处分条例》处罚。 

第二十八条在宿舍内高声喧哗、大声播放音像、打球等,影响他人休息,情节较轻者,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

(二)再犯者,按《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戒烟禁酒令,在宿舍楼内喝酒、吸烟者给予通报批评或劳动处罚;情节严重者,按《违纪处分条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对在宿舍楼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聚众哄闹以及不服从管理者,按《违纪处分条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向楼下泼水、扔物品及其它危及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

(二)再犯者,按《违纪处分条例》给与严重警告处分。若造成重大后果,根据《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从重处理,直至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破坏、污损门窗等公共设施者除通报批评外,要缴纳相应的维修费。情节较严重者,要加倍赔偿,并根据《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私调房间,以及私自在房间内留宿同性(包括非本宿舍学生)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补交住宿费。对情节严重,认错态度不好者,按《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四条未经中心允许,改装拆除宿舍配套电器及线路,或私自乱拉电线、乱安插座电灯者,除责令恢复原状外,还要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五条严禁在宿舍楼内燃放鞭炮、焚烧物品、生火做饭,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炒锅、电饭锅、电热杯等各种大功率电器设备及酒精炉、蜡烛等易燃物品,对违反者按《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使用违禁电器或点燃物品及违章用电引起火灾及其它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者个人承担,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条例者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严禁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节约用水,不得有长流水现象。浪费用水者,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对认错态度不好者,通知该生所在院(部),并取消其评优、先进等资格。 

第三十八条学生违反规定进入异性宿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以警告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内过夜或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按《违纪处分条例》从重处分。 

第三十九条无正当理由(若不能提交有关证明)夜间晚归,给予批评教育,并登记、通报;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对违反规定攀越阳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卫生差的宿舍、班级、院(部)实行适度的处罚。 

(一)每月卫生检查成绩等级为CD的宿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对该宿舍进行相应处罚;

(二)卫生检查时,故意不开门、私自换锁者,等级一律为D

(三)每次检查所在班级有10%宿舍卫生不达标,取消所在班级“优良学风班”的评选资格;

(四)每次检查所在院(部)有20%的宿舍卫生不达标,取消所在院(部)“学生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给予行为者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随处乱扔果皮、纸屑、杂物;

(二)向楼下泼水、泼剩饭剩菜;

(三)在宿舍内吸烟喝酒;

(四)向水池内倒剩饭剩菜;

(五)向剩饭剩菜的铁桶内倾倒垃圾、杂物;

(六)向大便、小便池内倾倒杂物;

(七)随地吐痰、在墙壁、门窗上乱写乱画、涂抹污物以及向墙上踏脚印等。

第四十三条凡在学习时间内在宿舍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看VCD者,给予通报批评或,没收有关工具并作处罚。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学生宿舍内从事买卖物品、张贴广告等经营活动,一经发现,没收其全部经营物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辱骂、侮辱或故意刁难管理人员,以及私自换锁来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尚未使用暴力者,按《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对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按《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从重处分,直到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条例行为者,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违反的根据个人的责任大小,分别处分。 

第四十七条对条例中未列举的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破环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照本条例中相近条款执行。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协助宿舍管理部门,执行宿舍管理规定,宿舍管理人员、学校纪律检查人员为监督执行本条例有权进入学生宿舍。在宿舍无人时,管理人员或检查人员两人以上方可进入。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证据确凿,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作伪证的。

第七章  违章处罚的裁决与执行

第五十一条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和各院(部)对违章行为及时取证,调差核实,依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及时进行处理,对应给予通报批评及赔偿,中心和各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都有权裁决执行。中心裁决执行的要书面通知学生所在院(部),所在院(部)要协同教育执行。对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社区服务中心根据《违纪处分条例》向学生处提出处分建议,学生处要及时研究,按违纪处分程序处理,并通报全院。 

第五十二条裁决处罚应填写处罚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者,一份交被惩罚者所在单位,一份交社区服务中心存档。严重违纪处分应交各院(部)通知家长。 

第五十三条需缴纳维修费者,在接到裁决书后二日内将维修费交至学生社区服务中心,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者处罚加倍,由中心在设备押金中扣除。各项维修费一律由社区服务中心开收据,建立专项基金,用于宿舍卫生、辅导员、院(部)先进表彰,不得以任何形式纳入职工奖金。 

第五十四条管理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 

(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另行规定)。违纪者,按管理员管理规定予以处分或解聘。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适合于在学生宿舍楼内住宿的所有学生。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学生处。 

第五十七条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以前的有关宿舍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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