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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关于督导建设文件

2016年04月25日 09:45  点击:[]

   

外国语学院督导建设制度(草案)     

 1、督导队伍设置7人。

 2、督导队伍中教研室主任所占名额原则上不超过4人。

 3、督导队伍以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构成为主,讲师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且均为或已有博士学位,或在读博士,或获得教学效果奖的优秀讲师。

 4、督导任职期限为每届2年,最多可连任3届。自2016年9月起,凡任督导年限超过6年的,均自行退出督导队伍,如因其他情况自行要求退出者,需报教学副院长审批。校级督导调整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届时由学院从院级督导队伍中进行推荐。

外国语学院督导职责   

1、组织实施教学检查工作,检查任课教师的授课计划,定期检查教师备课笔记;每学期听课12-18节,督导教学。连续2个学期无法完成听课任务的教师,自行退出督导队伍。

2、根据授课计划检查教学进度,并做出评估;检查教师布置、批改作业情况,并做出评估。

3、每个学期督导将根据不同的听课重点进行零散或集中听课,督导们有配合学院完成各项任务的义务。

4、期末提交听课检查记录单及听课总结,对教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并向相关院长反映。

5、根据学期的工作安排,完成专项的教学检查工作,主要包括:试卷抽查、论文检查、实验检查、实习报告检查等。

6、参与学院组织的教学检查、教学评价、教学评优等工作。

7、督导听课时不需提前告知教师,但在进入听课教室时应知会被听课人,听课结束后与被听课人就听课情况进行沟通。

8、严格遵守督导工作规章制度和纪律。

9、完成主管院长交给的其他工作。

外国语学院    

2016.3.31    

附:外国语学院督导名单

组长:李贵花

成员:张艳玲,国艳萍,王国锋(以上为校级督导) 

  杨银玲,刘夏青,张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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